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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释义
    结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工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部分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也应当归夫妻共有。
    法律分析
    婚前财产结婚后不属于共同财产。以下性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2. 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 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 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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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