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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公职人员是否有选举权?
释义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等权利属性,能够决定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是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法律分析
    有的。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拓展延伸
    农村公职人员选举权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
    农村公职人员选举权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情况涉及多个方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公职人员在选举权方面享有与城市公职人员相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农村公职人员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在实际实施中,一些地区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或障碍,导致农村公职人员的选举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可能涉及到选举程序的不完善、选举信息的不对等、选举宣传的不平等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的实施力度,确保农村公职人员选举权的平等和公正。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农村公职人员选举权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选举意识和参与度,促进农村基层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结语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选举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能够影响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农村公职人员在选举权方面享有与城市公职人员相同的权利,但实际实施中可能存在限制和障碍。因此,需要加强法律规定的实施力度,确保农村公职人员选举权的平等和公正。同时,也应加强对农村公职人员选举权的宣传教育,促进农村基层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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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