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公积金应该怎么提取出来 |
释义 | 扬州公积金提取分为以下几个类型:,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8、离休、退休;,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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