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 1、如借条上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法院,可向已约定的这个法院起诉;如未约定法院的,以借款人户籍地或满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即可向河北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2、诉讼时效:如借条上已写明还款时间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起诉;如未写明还款时间的,出借人随时可找借款人归还借款,以出借人第一次催要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3、立案材料:民事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户籍证明等)、借款凭据(如借条、打款记录、证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