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增值税税差的法律分析 |
释义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增值税税率下调产生的税差归属问题引发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暴露税法体系存在漏洞。 通过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性质进行法理分析,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文本加以解释,对已有的相关司法判例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讨论、细化商品房增值税税差归属权,理顺税收法律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中蕴含的利益分配与价值衡量问题。 一、商品房增值税税差的归属纠纷的起因 (一)争议焦点归纳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基础,勾勒出商品房增值税税差归属纠纷裁判的现状,为相关理论学说的阐释寻得事实依据。截至2020年10月1日,限定案由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以增值税税率下调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共获得有效样本167例。归纳可得争议焦点有二:补充协议是否将《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计价方式变更为以不含税总价作为双方商品房交易价格;购房人对于实际缴纳与约定缴纳的增值税额之差是否享有返还请求权。 (二)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新政生效时间 商品房增值税税差的出现与否,又涉及应税交易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新政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是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具体到不动产行业,应税交易是指销售不动产,即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故而应税交易发生时间应当指开发商为购房人办理完成房屋权属登记之日。根据我国法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商品房销售中,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上是重合的。实践中通常在房屋交付之后完成增值税的缴纳,购房人持增值税发票办理房屋登记,办理房屋登记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点往往是重合的。因此应税交易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与上述理论分析亦相吻合。 二、增值税的法律属性和有关变量 无论税负转嫁的方式是直接地通过合同约定与总价款分别计算、合并承担,抑或间接地被经营者视为成本之一而被隐含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