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脸信息被泄露严重的情况下,该规定明确可以提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条件为以下三方面:第一、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申请条件主要表现在有证据证明行为发生、确有不制止即会产生巨大损害的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体现出确定性、及时性、风险性、职权性的特点。此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为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中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供了良好参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多个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按照过错程度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主张多个信息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理者利用网络服务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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