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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享受低保要求什么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条件有: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生活水平不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有六类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2.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拥有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5.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6.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七种家庭消费支出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2.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4.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5.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6.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7.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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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