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预备费提取比例 |
释义 | 本项目的主要费用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聘请专家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费用,办公用品和设备的费用,办公场所租金和相关费用,宣传费用,协调和沟通费用,法律顾问和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法律分析 1、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补助费、因公造成的医药费、慰问金等; 2、本项目聘请专家、技术服务人员等的费用; 3、办公类:使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通讯、茶水、照相、水、电等; 4、办公场所:场地及设施的租金、征地费、工棚费、办公设备等; 5、宣传费用; 6、相关方协调、沟通、会务费等; 7、法律顾问、诉讼费、工程争议仲裁等费用; 8、其它工程管理费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 拓展延伸 工程预算中的费用提取比例确定 确定工程预算中的费用提取比例是为了合理分配和管理项目资金。在项目准备阶段,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适当的提取比例。这样可以确保工程预备费的使用合理,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提取比例的确定需要考虑各项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并结合项目的进度和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合理的提取比例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也为项目的后续进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结语 本项目的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补助费、医药费、慰问金等费用;聘请专家、技术服务人员等的费用;办公类费用,如文具、纸张、印刷、通讯、茶水、照相、水、电等;办公场所租金、征地费、工棚费、办公设备等费用;宣传费用;相关方协调、沟通、会务费等;法律顾问、诉讼费、工程争议仲裁等费用;以及其他工程管理费用,可根据不可预见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确定合理的费用提取比例是为了合理分配和管理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