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庭审是否需要到庭出席?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但是,该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例如当事人因身体、年事等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当事人一方已经到庭并认可事实的,对于另一方未到庭的,可以判决一方胜诉或者宣告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或者不存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必须传唤原告、被告到庭,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质证,查明案件的事实,审理案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因身体、年事等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二)案件性质特殊,需要不公开审理的; (三)当事人一方已经到庭并认可事实的,对于另一方未到庭的,可以判决一方胜诉或者宣告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或者不存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因身体、年事等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二)法院认为需要异地开庭的; (三)当事人已经到庭并认可事实的,对于另一方未到庭的,可以判决一方胜诉或者宣告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或者不存在。” 因此,行政诉讼的庭审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到庭出席的,但如当事人因身体、年事等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或已经到庭并认可事实的,对于另一方未到庭的,可以判决一方胜诉或者宣告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或者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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