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庭前会议后一般一个半月至二个半月正式开庭。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主要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章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章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