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存在退税的原因如下: 1、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单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平时预缴个税偏高,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减除费用6万元、申报个税抵扣等,也会有退税的情况; 2、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 3、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的; 4、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需要补税的情况如下: 1、在2个单位以上任职并且领取工资,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 综上所述,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