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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连带债务成立条件是什么
释义
    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二、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对象不同: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无限责任是对债务人个体而言的。责任不同:无限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无限责任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界定对象不同: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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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