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效判决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对抗。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作为物权公示生效原则的例外,该条确立了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民事判决书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强制执行性。民事判决生效后,对于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必须依照判决书履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2、不可争议性。在民事判决生效期间,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在作一些同该判决有联系的决定时,必须以该判决为准。任何有悖于生效判决的决定,都是无效的。当然,如果生效的民事判决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或者撤销,在未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生效民事判决始终具有不可争议性。 3、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但是,不准离婚的判决和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除外。 4、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承认判决,遵守判决,协助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二、相关案例解答 现实问题: 包某与裴某因一辆轿车所有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令包某拥有该轿车的所有,判决生效后,包某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该轿车的物何时归包某所有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对包某来说,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即为其拥有该轿车物之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