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物权处分如何公示效力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规定房屋出租属于用益物权吗? 房屋出租不属于用益物权,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物权未登记能否对抗地役权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法典物权未登记能否对抗地役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法典物权未登记能否对抗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所以未登记的物权无效,不能对抗已经抵押的地役权。 民法典中死者对外拖欠债务如何赔偿 一、民法典中死者对外拖欠债务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并不消失。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需要清偿债务,但是只需要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就不负清偿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遗产分割有什么意义 1、遗产的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2、继承开始,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成为遗产。 遗产为继承人以及其他有权取得遗产的人取得。 若继承人为一人,并且也无其他遗产取得权人,则遗产即成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但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所有,也就发生遗产共有。 于此情形下,不仅对遗产的使用、处分须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决定,并且共同继承人间负连带责任,共同继承人就遗产的全部享有其应继份。 因此,各个继承人要取得应由自己继承的具体遗产,就需对遗产进行分割。 在继承人虽为一个,但有受遗赠人要求受领收受遗赠的财产时,也会发生遗产的分割。 可见,遗产分割是有权取得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将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化成为个人单独所有财产的必经程序。 3、在遗产分割时,首先应当正确确定遗产的范围,将遗产与他人的财产区分开。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合伙关系的,其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列入遗产。 以上就是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需要继续偿还他的债务,但是只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 欢迎您在网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民法典上关于物权确权问题 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有什么规定 对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不能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公示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将公示候选人的项目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符合公开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和公正。对于其他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风险提示:公示候选人是指公示全部候选人,而不是指公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除非因异议、投诉等改变了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尤为重要。可以避免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重复公示,以兼顾效率。相应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其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而不能仅针对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否则可能丧失对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诉或异议权利。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何时发生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指的是主要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相关法律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 第一,相关法律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相关法律对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 第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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