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行为是否足以构成遗弃罪? |
释义 |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包括致重伤或死亡、使被害人无家可归乞讨、迫使被害人自杀、拒绝改正导致被害人陷困境等情形。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的刑期或十年,假释犯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督规定,并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居住地需获批准。假释考验期满且无新罪行可公开宣告原判刑已执行完毕,有新罪行则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者,并且情节恶劣。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情节恶劣包括致重伤、死亡、流离失所、被迫乞讨、自杀、生活陷困境以及虐待等。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有新罪或其他未判决罪行,假释将被撤销并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满且无特殊情形时,原判刑罚被认为已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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