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和平会议所通过的公约及文件。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帝国主义各国军备竞赛非常激烈,却又要做出和平姿态。俄国沙皇政府两次向各国政府发出通知,倡导举行和平会议。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在海牙举行,参加者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国。会议宣称以“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为目的,但在限制军备方面未取得任何结果,只通过了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陆战法规等三项公约,以及禁止从汽球上投掷炸弹和爆炸物等三项宣言,还决定成立“常设仲裁法庭”。后又举行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有44国代表参加,会议承认自上次会议以来各国不仅没有裁军,而且军费成倍增加。但会议仍未对裁军采取什么措施,只讨论了如何打仗的问题,通过的海战和陆战公约达10个之多。两次会议通过的13个公约及一些声明文件总称为《海牙公约》或《海牙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