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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减免公告是什么?
释义
    为促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全面准确实施,现就有关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1、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
    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事项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09〕252号)执行。
    2、关于困难减免的减免税条件问题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第十六条(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删除。
    (二)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二、审批条件(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删除。
    特此公告。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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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6: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