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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讨工程款的诉讼技巧
释义
    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证据类型及其重要性,包括当事人资格证明、合同关系证明、履行情况证明和诉讼请求计算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有规定。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可通过协议折价或法院拍卖工程来优先受偿。发包人未答复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承包人可请求按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发包人只对欠付工程价款负责。利息计算标准按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息计算。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二)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1、根据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最高院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息计息。
    结语
    根据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合同文件等证据,本律师成功证明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合同关系成立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针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本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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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