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什么是公证利害关系人?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与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和一方是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父母,配偶关系、 债权人 , 债务人 关系等等)。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一)诉讼法律中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表述 通观我国各部法律,都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倒是在许多诉讼法律的条文中使用了“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这样的用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财产保全 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 法院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等。另外第167条、第169条、第171条、第19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28条也提到了利害关系人。 考查诉讼法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诉讼法律中在使用利害关系人等词语时,并未将之与当事人等词语并列使用,而是单独用它指代所有与某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的外延比《 公证法 》中的利害关系人要广,因为《公证法》中的利害关系人仅指除当事人以外其他因公证活动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的人。第二,诉讼法律中采用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的用法,是为了与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等概念区别开来,后三个概念是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才使用的,而利害关系人则用来指称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某事项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那些人。第三,《行政诉讼法》中“利害关系”或“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些用法的提出,体现了我国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更加完善的司法保护的意图,因为原来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把原告的范围实际上限制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这一概念的出现可以说为我国行政诉讼发挥更大的作用开辟了道路。 在网上面有很多了解公证利害关系人律师,现在点击在线咨询系统就能够让他们为你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