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采购合同不强制规定时间限制,可以自行约定。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行为,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应约定有效期限,如未约定可协议补充或按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分析 1、政府采购合同不强制设定时间期限,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附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时生效;附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失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有期限,但其性质不允许附加期限的除外。 2、合同一般要设定有效期限。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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