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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是什么情况呢
释义
    不能进行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形如下:
    1、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2、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3、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一、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案件撤诉后可否重新再起诉,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撤诉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撤诉应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6、撤诉必须经法院作出裁定。
    二、撤诉的流程如下:
    1、申请撤诉;
    2、法院对原告撤诉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
    3、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
    1.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
    2.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需要符合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需要符合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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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