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公司法 》第23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 法规 另行规定。 (二)《公司法》第78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公司法》第152条规定 上市公司 的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公司在成立时,如果涉及到多个股东的,需要对出资额比例进行认定,一般来说,可以按照生产经营的规模来确定出资比例,具体情况下,后期的收益分成情况也是与此相关的,为了避免后期的矛盾和纠纷,就应当主动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