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交通事故需要鉴定的,对鉴定时间的规定如下:对于检验、鉴定的时间要求: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超过此时限的,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结果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有在规定期限内要求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制作责任划分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需要延期的,可延长至40日。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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