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何时需承担行政责任? |
释义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拒绝提供资料服务、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未补记抢救工作病历、未封存保管病历资料、未设置监控部门或配备人员、未制定事故预案、未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未按规定处理尸体的,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拓展延伸 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条件 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法律界定与适用条件是指在医疗机构运营过程中,当发生违规行为或违法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界定主要涉及违规行为的种类和严重程度,以及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度。适用条件则包括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的证据等。在实践中,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条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司法解释等因素,以确保对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公正、合理和有效的认定。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这些违规行为包括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拒绝提供复印或复制资料服务、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未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未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未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未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医疗机构行政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条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司法解释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和有效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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