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到期的30年承包地被征收,赔偿款归属问题 |
释义 |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给第三人,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本案中,甲的流转行为合法有效,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甲。乙应单独取得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当事人可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否则按法律规定确定。签订转包合同时需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此时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发生土地征收时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仍由承包权人取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因此,本案中,甲的流转行为合法有效。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民法典》“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乙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当然,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本案中双方也可以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土地承包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甲的土地流转行为合法有效,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在土地征收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款给承包权人甲。同时,乙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乙单独取得。当事人在转包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但若无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因此,在签订转包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避免潜在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v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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