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要求违约责任必须解除合同嘛? |
释义 | 律师解答: 不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一定必须解除合同。法律上规定,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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