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现业主能否要求补交? |
释义 | 新业主无需补交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除非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若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则业主需连带承担责任。已竣工但未售出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法律分析 对于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不可以要求现业主补交,因为新业主对于该笔债务没有义务偿还。除非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新业主偿还该债务的条款,此时新业主可以补交拖欠的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拓展延伸 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现业主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下,现业主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缴拖欠的物业费。根据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定,物业费是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共用部分。如果前业主未履行缴费义务,导致物业费欠缺,现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过程中,现业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前业主确实存在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要求前业主追缴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前业主拖欠物业费不应由现业主补交,除非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新业主承担该债务的条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用。已竣工但未售出或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若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现业主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追缴欠款,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将根据证据裁决前业主追缴欠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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