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常政发〔2022〕4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决定调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布如下: 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94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 请各地、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好落实,按统一公布的标准发放到位。 法律依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常政发〔2022〕4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决定调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布如下: 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94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 请各地、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好落实,按统一公布的标准发放到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