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为调查案件需要,公安部门作为证据扣押下手机,当然扣押手机的公安部门会出具收据的。等到案件结案或者证明手机与案件没有关系后公安部门会把扣押的东西还给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扣押东西时开据的发票证明东西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可以扣押,但是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退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强制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