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二)、重点国有企业 指经营业绩好,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符合上述(3)(4)(5)(6)(7)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董事会决议并公告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批准 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申报文件编制 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承销商推荐和保荐机构保荐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出具保荐文件。 5、提交可转换债券的发行申请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应提出发行申请,即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6、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7、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8、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审委”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9、核准发行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