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话录音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
释义 | 起诉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因此,田某依法可行使起诉离婚的权利。但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主要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应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等综合认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仅从证据的效力来看,田某在与你吵架时偷录了其中的内容,从法律上说并不违法,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这并不等于说你现在同意离婚。是否离婚应以你现在的表态为依据。如果你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在查明你们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事实和情形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录音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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