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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上诉人。
    (2)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但是对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可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对人自行选择。
    (4)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种疏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是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诉讼(不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于两审终审制度。税收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了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相关的证据。
    一、税收征收先复议再诉讼吗
    税收征收先复议再诉讼,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当中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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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5 9: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