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主债权不明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
释义 | 一、民法典主债权不明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民法典规定,主债权不明确的,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只有主债权明确后,担保合同才会生效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合同有法律风险的情形 1、主合同欺诈 欺诈人为了获取主合同当事人的信任,往往虚构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丧失判断的正常理性,签订平时不可能签的合同,从而陷入欺诈人精心布置的圈套。因此,无论为债权人,还是作为担保人,都应当警惕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2、刻意隐瞒抵押财产被重复抵押的事实 抵押人或者债务人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债权,往往采取在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上多次抵押、重复抵押,并且按次序设置了不同的债务担保,其抵押权的价值往往已经远远超过抵押财产本身的价值。从而导致在真正要实现抵押权时发现,抵押权没有多少实现的价值,债权人的利益被严重侵犯。因此,作为债权人,在涉及抵押财产的情况下,一定要审慎调查抵押财产的情况,而不是仅仅签一个抵押合同就以为万事大吉。 3、担保人的资信有重大瑕疵 相比抵押合同,在保证合同中,担保人的资信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担保人是一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公司或者官司产生的公司,能否真正履行担保能力就大大存疑。因此,在审查担保合同时,对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审查非常重要。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性质比较重要的合同,应当聘请专业的法律对担保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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