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专利侵权诉讼 |
释义 | 被起诉专利侵权应积极应诉,递交答辩状,参加庭审,并从几个方面判断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权利证书的一致性和实际收益证据。专利侵权可通过协商、行政查处或向法院起诉解决。对品牌侵权投诉应积极应诉。专利侵权可向专利局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侵权起诉状通常为民事起诉状,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法律分析 被起诉专利侵权首先要积极应诉。 在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状,积极参加庭审,同时可以从几个方面判断: 1、起诉人是否有相关合法权利; 2、权利证书主体与投诉主体是否一致; 3、同时提供实际收益的证据,因为赔偿是根据实际获利进行的。 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如何办 双方有专利权纠纷的,当事人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发现专利侵权如何办 专利出现侵权后,通常有三种解决途径: 1、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行政查处: 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3、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品牌方投诉侵权如何办 建议去积极应诉。 品牌侵权亦称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专利侵权被投诉怎么办 对专利侵权行为可直接向当地的专利局投诉,并且也能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叫专利侵权起诉状 专利侵权的诉讼,通常情况下为民事起诉状。其诉讼状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在诉讼状中,原告将原告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以及被告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写在起诉状上。 结语 积极应诉是被起诉专利侵权的首要步骤。答辩状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积极参加庭审。判断侵权的几个方面包括:起诉人是否具备合法权利,权利证书主体是否与投诉主体一致,以及提供实际收益证据以确定赔偿数额。专利侵权可通过协商解决、行政查处或向法院起诉来解决。品牌侵权应积极应诉,商标侵权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等行为。对专利侵权行为可向专利局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侵权起诉状通常为民事起诉状,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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