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鉴定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超出业务范围、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的原则是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证据效力。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包括遵守法律、具备相关资格或学历、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法律分析 一、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有: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的鉴定原则是什么 司法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三、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包括哪些? 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包括: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结语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多种,包括委托事项超出业务范围、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鉴定用途不合法等。司法鉴定的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包括拥护宪法、具备相关资格或学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等。他们还需符合行业规定,并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身体健康要求。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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