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规定? |
释义 |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被派遣劳动者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时,要单独核算用工单位,不得整体打包计算。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务外包,如果承包单位在企业场所使用设施设备、按企业安排提供劳动,或以企业名义提供劳动,其劳动者纳入本企业用工比例计算。 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重点提示: 1.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比如集团公司应按照所属的企业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可以整个集团公司打包核算。 2.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本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并确保派遣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确定还需考虑行业特点、用工需求、合同期限等因素。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时,需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保障派遣员工的权益。同时,需考虑行业特点、用工需求、合同期限等因素。确保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符合劳动法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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