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掩饰隐瞒刑事案件罚金是多少 |
释义 | 1、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不满6000元的赃物,基准刑为罚款。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 1、五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在六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窝藏、转移、收购和销售赃物的数额为 1、5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不足1万元.五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金额为 1、五万元的,基准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级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者五次以上,累计金额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足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犯罪数额超过20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超过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5万元),每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作案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可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但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法定刑期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刑期不得超过两年。 3、如有下列情形,可增加基准刑30%下列: (1)隐瞒、隐瞒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为主营业务或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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