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可以补充协议吗? |
释义 |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如果双方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协商补充协议内容。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双方有权变更和补充协议。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就可以重新完善协议内容。然而,一旦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无法再对协议书进行补充。 法律分析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如果双方还没有办离婚登记,那么是可以协商进行补充的。因为离婚协议书还没生效,所以双方都可以变更、补充协议内容。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那就可以重新补充完善协议书的内容。但是,如果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书,已经办了离婚登记的,那么就不可以再对离婚协议书进行补充。 拓展延伸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应遵循以下规定:首先,补充协议应明确约定补充的内容和目的,确保与原始离婚协议相一致。其次,补充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补充协议应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签署,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补充协议的变更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如需要公证或法院的审批等。最后,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具体明确,条款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总之,遵循这些规定可以确保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若未办理离婚登记,可协商补充协议。已签署协议但已登记的情况下,不可再补充。补充协议应明确内容和目的,遵守法律法规,经双方自愿协商书面签署,可能需公证或法院审批。内容具体明确,条款清晰,可减少纠纷。遵循以上规定确保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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