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无论去民政局还是法院,夫妻办理离婚,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都必须要有,缺一不可。这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4】如果确实办理过结婚证,请去原来 办理结婚登记 的民政局补办结婚证。【5】如果户口本丢失,去到公安局补办户口。【5】如果男女没有领过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男女自己 解除同居关系 ,不用去民政局,法院申请离婚。如果男女在同居期间,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只能去法院起诉,解决这些问题了。 法律客观: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 离婚证 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 身份证 向原办理 婚姻登记 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