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者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招标人不予答复或被招标人不能接受答复的,被招标人可以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但是,被招标人提出异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且必须具备合法的理由。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被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者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招标人不予答复或被招标人不能接受答复的,被招标人可以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提出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二)提出异议应当具有合法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