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 1、公检法机关依照其管辖范围,对被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由公安机关对被决定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执行; 3、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提出保证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