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根据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款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公安机关在基层普遍设有派出机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有紧密的联系,并且有执行拘留、逮捕的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便于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考察,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或者不应当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及时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