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中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
释义 |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的,原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原告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只有在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启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刑事案件如何将财产转移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追缴,是由司法机关追回依法处置,责令退赔,是由造成损失的犯罪人向被害人退回或赔偿。 追缴的财产中,也可能包括被害人损失的合法财产,对这部分财产,司法机关应及时返还被害人。 因此,追缴和退赔存在一定范围的交叉,即追缴的财产中属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部分,由司法机关退回,而不是由犯罪人退回。 二、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支持精神抚慰金可以吗 交通肇事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被害人在刑事肇事罪中其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不会受理因为犯罪行为而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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