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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侵权行政投诉怎样进行
释义
    一、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条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单独投诉。
    二、投诉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时需要提交的投诉材料:
    (一)由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投诉书》(《请求书》);委托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下称代理人)代理投诉的,如果《授权》明确授权代理人可以以代理人的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可以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投诉人的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或者等文件)复印件;
    (三)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的,还要提交投诉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投诉的还要提交委派工作人员代理投诉事宜的《委派函》和该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律师执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上述复印件必须由提供人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三、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涉外商标)投诉材料及其他证据的补充要求
    (一)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具的《鉴定书》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具的《鉴定书》,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证明手续: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提交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4个民事登记局)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加盖核验章;
    3、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当事人应首先在台湾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正本。如公证事项属于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包括物权、债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的,海基会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到相应省(市、区)公证员协会,以供使用部门核查。
    (三)以上证据材料应当是已办理有关证明手续的原件,或者是经过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
    (四)投诉人提交的其他外文书证,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同时附上经确认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翻译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需要注册人出具《鉴定书》的情形及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时,如果该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被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或者该商品上标注的生产者是权利人或者是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书》(鉴定该批商品是否其生产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的)。如果《授权委托书》有明确授予被许可人或者代理人鉴定权的,《鉴定书》可以由被许可人、代理人出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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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