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我国法律规定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申请撤销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才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一)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二)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三)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应具备的条件有:,(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三)行为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