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依据该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伙企业中的投入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财产制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合伙企业中,无论是夫妻双方同时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还是以一方名义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分割财产时的主要根据是要看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因此,只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不论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出资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出资,在离婚诉讼中均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而不适用本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