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 |
释义 |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离婚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在判断婚前财产时,需要注意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在结婚之前,财产归一方所有,离婚时不得参与分割。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的财产是不能分割的,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对一方财产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是可以进行分割。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因此,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是不会被分割的。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一、判断婚前财产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 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 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 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婚姻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离婚时不得参与分割。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对一方财产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因此,在判断婚前财产时,需要注意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产生的收益等问题。同时,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时,离婚时也不得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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