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将欠薪问题视作劳资纠纷是否合理? |
释义 | 应按时和足额支付工资,一些企业和负责人如此“怠慢”法律,根子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对恶意欠薪行为没有进行严厉治理所致。如果单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处理恶意欠薪事件,难免会使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被当成简单的“劳资纠纷”,使治理欠薪这项工作治来治去也只是治标。各地政府如果能从法律的角度介入,对欠薪行为给予重罚,并且对恶意欠薪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欠薪的“老大难”问题,这才是治本之策。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作了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也规定,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必严。从单纯的行政手段到与司法手段相结合,从民事诉讼到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应是各地以“严厉”方式治理恶意欠薪的“尚方宝剑”。治理恶意欠薪顽症,有利于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期待各地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严厉治理,让农民工兄弟都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劳资纠纷怎么处理 作为劳动者,在面临劳资纠纷时,应当做到:首先,劳动者在劳资纠纷当中应当保持理性,坚持以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可诉诸于非法手段;其次,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地搜集证据,尤其注意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及工资发放的证据,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员工花名册、工作证、考勤记录表等等;工资发放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表、工资条等等;最后,搜集完这些证据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反应此事,寻求劳动部门的帮助;如未能解决问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劳资纠纷如何解决 一、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的调解:(一)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三)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三、仲裁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诉讼。 劳资纠纷解决途径 劳资纠纷解决途径具体如下:一、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的调解:(一)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三)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劳动争议诉诸诉讼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可以依自愿、合法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三、仲裁不愿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诉讼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劳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资纠纷找什么部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实中,我国的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如上海),还设立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主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者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等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级别管辖的关系。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案件。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国家一级的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一级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县一级的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而言,仲裁裁决书上会列明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哪一个具体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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