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退役士兵发生个人档案丢失或缺失问题,由原接收安置主管局负责,协助退役士兵查补或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原接收安置主管局因机构改革发生调整的,由承接职能转移的新部门提供相应服务。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介绍信到退伍档案保存地查调档案,可以在档案中查询和复印相关材料作为凭证,需要加盖相关公章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