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费太贵有没有地方可以投诉 |
释义 | 因为电费电价属于物价局核定的,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向物价局提出意见。如果是收费人员在核定价格外乱收,就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12315或电力部门反映投诉。 电费太贵业主可以向当地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电费的定价是由物价局来核定的,若是存在不合理收费,可以向当地的物价局提出意见。如果出现了乱收费的问题,经过核实之后,就会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2、如果供电公司不予治理,接着业主再将电费的缴费单子收集好,向物价部门或者通过12315来投诉,只要业主的诉求是合理的,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3、对于电费的收取规定,物价局还有政府要实时监控,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电费的时候,另外再收取其他的费用,一旦发现就会按照规定来处罚。 国家规定的电费价格: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62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48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供电营业规则》 第九十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 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4、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用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第九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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